保全复议申请书5篇

时间:2023-04-04 作者:lcbk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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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复议申请书5篇

保全复议申请书篇1

申请人:赵,男,1965年01月03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现住云南省曲靖市x小区,身份证号53220xx,准驾车型b1类机动车,档案号530300,系云d-轿车驾驶人。

被申请人:杨,男,1983年5月05日生,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人,系怒江州xx局职工,身份证号53332,准驾车型b,2类机动车,系云q小型三菱越野车驾驶人。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云q车驾驶人员杨未按安全速度行驶,在无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占用我方道路强行超车造成的。云龙县交警大队中队经过调查后,于20xx年11月3日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云q)违反超车规定,负第一次事故主要责任,认定赵(云d-)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认为,此次事故责任完全在于杨(云q-)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后车应当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应认定杨晓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

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与事实不符。

三、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证据不足。

该事故认定书裁明该路段限速标志为40公里/小时,并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界定超速与否的唯一依据,而该事故发生路段在事故发生前,道路右侧边缘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

1、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再次认真对该路段,省道二级路s-228(瓦贡)线、瓦窑镇零公里开始至30公里处(0-k30+00米)事故路段进行核查,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第二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因此,由于该事故发生路段没有明显的限速标志,据以认定申请人超速的依据不明。

2、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依据相关法规不能认定为超速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该事发路段应该属于上述第(2)项之规定,限速为每小时70公里。据此申请人每小时58公里的车速应该属于安全车速,不应该认定为超速。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杨在道路路面潮湿的情况下,在无充足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超速(超过70公里)行驶,强行超车,并且超过该路段最高行驶速度70公里/小时,达到每小时78公里,是造成该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不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销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此呈

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赵

20xx年03月25日

保全复议申请书篇2

申请人:焦作市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xx市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11月26日下发(20xx)x民初字第00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xx)x民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一、该裁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之一必须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现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有上述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事实上,申请人也并没有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因此,申请人认为,贵院作出的上述裁定没有事实依据。

二、贵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x年x月份签订的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为需方即申请人所在地法院。贵院在立案之前只要稍作审查就应当知道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贵院却不顾法律规定,明知没有管辖权而先行立案并立即裁定采取诉讼保全的做法,有地方保护嫌疑,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xx)x民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依法撤销该裁定,解除对申请人账户的冻结。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焦作市xxxx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

保全复议申请书篇3

申请人:魏**,男,生于1970年12月12日,汉族,个体户,住湖北郧县青曲镇青曲村3组。

申请人:万**,女,生于1969年12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系魏德清之妻。

被申请人:陈西强,男,生于1963年1月19日,汉族,建筑个体户,住郧县郧县青曲镇店子河村2组。

申请人于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收到贵院(20xx)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712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21万元存款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该裁定程序违法,被申请人陈西强事实上没有提供任何担保。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9条对不动产查封作出了具体规定:“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据此规定,该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陈西强提供的其子陈俊名下坐落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秦家巷92号11栋2-5-2住房一套作为担保,但并没有向房产局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更没有张贴封条或者公告,也没有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此房屋到底是一万元还是价值壹拾万元,是否与冻结申请人21万元的存款价值相同,没有任何依据。因此,事实上被申请人根本就没有提供任何担保,程序严重违法。

二、此款是申请人全家的保命钱,且本案采取保全措施没有任何必要。

本案的事实是:于20xx年3月,湖北郧县青曲镇杨家沟村村民龚士华建房,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本镇店子河建房老板陈绪强,陈绪强又聘请陈绪武在该工地干活,在20xx年3月31日上午上一楼预制板时,由于吊预制板的吊杆机支架从木桥上脱落,使预制板落地摔断,并导致陈绪武受伤。

该预制板从答辩人处购买是事实,但属于建筑商违章操作,也没有其他支撑防护的情况下使预制板掉下才发生事故,与预制板的质量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是雇主应当承担的承担责任,法院也判决让建房老板陈绪强承担赔偿责任。可建房老板陈绪强躲避赔偿责任,把所有财产转移,使法院无法执行。因此陈绪武便到北京shàngfǎng,为了杜绝陈绪武shàngfǎng,该裁定竟私自推翻原判决做出错误的决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予以冻结。

申请人家中有80多岁的父母,且体弱多病,常年卧病在床,一月的医疗费就需几千元。法院将申请人的存款全部冻结,等于掐住了申请人一家的喉咙,是要只申请人一家于死地的。而且申请人的儿子在部队服役,听说法院如此执法后伤心欲绝,使其不能安心保家卫国,此裁定严重扰乱军心。

再者,被申请人陈西强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可法院虽然判决了,但其转移财产拒绝执行,是不能向申请人追索的。该裁定事实上是“未审先判”严重违法,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产品质量责任一案,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复议,恳请贵院依法审理,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此致

郧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年八月三十一日

保全复议申请书篇4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因王某诉b公司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贵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发()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将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原告王某和被告b公司都从来没有过业务往来,申请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当事人。另外,经贵院通知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北京市a公司与申请人亦为不同的民事主体,产权各自独立、财务也各自独立核算(见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作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贵院()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显属错误。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全复议申请书篇5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写明现住址、身份证号。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写明现住址、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写明现住址及身份证号。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诈骗申请人5万余元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份,我与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册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

20xx年,魏玉星趁我公司生产假机油被查出的机会,编造能找人运作减少处罚的事实,骗取我们合伙人的信任,向公司骗取5万元罚款。20xx年1月,魏宇星与段新利、杜志峰三人合伙骗我说因公司生产假机油被查出,公司已由魏宇星向石家庄质监局缴纳罚款,并让我向魏宇星打欠条。

我通过河北青年报得知,石家庄市质量监督局雨花分局执法人员只是发现40个规格为18l标注易迈斯高速高增压柴油发动机机油的油桶并予以扣留,并没有对公司罚款的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