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次付款合同参考6篇

时间:2025-10-17 作者:Monody

及时对合同进行备案,有助于在发生争议时提供法律依据,想要确保合同的执行,双方应对合同内容保持一致的理解,以下是淘范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分次付款合同参考6篇,供大家参考。

分次付款合同参考6篇

分次付款合同篇1

立书人: 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立书人: 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订购服务事宜,商定甲方付款给乙方条件如下:

一、双方同意付款方式为每一季度结算一次。

二、双方同意每年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为结算日。

三、双方同意付款型态为汇款,附开户银行资料。

1、采现金付款者,甲方同意於货到收现。

2、采支票付款者,甲方同意於货到付票期_____日之票据予乙方。

3、采汇款付款者,甲方同意於货到____日内,汇入乙方指定之帐户。

4、采月结付款者,甲方同意於当月____日支付票期____日之票据予乙方。

四、甲方给付乙方款项之方式为 乙方派员收取□回邮寄回□汇入帐户。

1、由乙方派员收取时,需携带证件 无□收款章□发票章。

五、是否需要乙方按月邮寄对帐单 yes □no。

六、其他约定事项:

一、甲方同意於付款时同时交付乙方付款明细。

二、若甲方支付客票(非甲方本人所开立之支票),需由甲方於支票背面背书。 柒、特别付款方式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分次付款合同篇2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今甲方与乙方就淮河广场_____层_________号房首付分期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分期付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乙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

(1)首次付款共计:_________元整(小写: ),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支付。

(2)二次付款共计:_________元整(小写: ),于20xx年12月31日前支付。

(3)尾 款共计:_________元整(小写: ),于办理房产证时支付。

第二条: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在7日之内,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款总额的万分之3的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7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之前所交款项不予乙方退还。

第三条:因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条: 本协议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ゾ哂型等法律效力。

分次付款合同篇3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以房抵工程款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双方确认,甲方欠乙方中堡子村综合改造工程栏杆、百叶工程款人民币_________元,以宏府鲲翔九天项目房屋抵付,乙方同意以上述合同工程内容的部分工程款购买下述商品房,并转让给丙方。

丙方知道下述房屋是乙方从甲方以工程款抵付方式取得。 乙方要求甲方将上述房屋产权办至丙方名下。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以房屋抵付乙方部分工程款并为丙方办理商品房买卖手续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以房抵款金额及方式:

1款 399136元,工程质保金不在抵扣范围内。

2、抵付方式为乙方开出所欠工程款全部发票,甲乙双方协助丙方办理房屋手续,欠付款项价款应与《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定的房款一致,如房款超过399136元,超出部分由丙方自行向宏府项目的开发商缴纳。

3、本协议签订后,即表示甲方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了元(大写人民币为: 399136元整)的工程款付款义务。

二、房屋有关状况:

1.具体房号以丙方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

2.房款中不包括该房屋办理产权的相关税费以及物业管理费。以上费用收取种类、额度如有变化。按政府相关文件执行,所发生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

3.以上约定的建筑面积如与最终测绘报告记在的建筑面积不符,超出或不足的面积按本合同约定的单价,多退少补。(具体标准参照《商品房预售合同》)。产生费用均由丙方自行承担。

三、原合同工程结算、付款约定:

因乙方承揽甲方的工程的原合同除抵房款项之外,其余款项由甲乙双方根据双方原合同执行。

四、承诺:

1、乙方同意甲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将购买人名称直接按乙方要求写成丙方。

2、因房屋质量产生任何问题,由丙方直接与开发商联系,甲乙双方不因房屋质量问题直接与丙方产生任何关联。且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向甲、乙方提出退房或索赔等要求。

3、丙方同意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承担房屋其它相关费用。

4、丙方签订此合同时,该房屋的产权办理过程中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面积出现误差产生的房款多退少补事项时,均由丙方与开发商直接联系。

五、本协议签订后,丙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即为甲乙双方抵付行为完成。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产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本协议自三分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分,乙方一份,丙方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分次付款合同篇4

出卖方(甲方):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买受方(乙方):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担保方(丙方):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甲方已登记车辆、丙方对乙方债务向甲方提供担保等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买卖标的物

1、主车牌号:________;主车车型:________

2、挂车牌号:________;挂车车型:________

3、主车发动机号码:________;主车底盘号:________

4、挂车底盘号:________

上述车辆状况经双方共同确认,状态完好正常,与记载内容一致。

第二条:车辆价款

乙方所购上述车辆总价款为(大写)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元。其中主车价款为________元,挂车价款为________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与期限

1、乙方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前述车辆: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首付款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剩余款项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分期支付,分期期限为____个月,每月还款________元,(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付款期限: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应支付车款一并存入甲

方指定账户(开户行________账号________),或直接支付甲方,凭交款凭证或甲方的收款收据结算。

3、在乙方签订本合同且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向乙方交付车辆,乙方已对车辆质量进行了全面查验并确认符合相关标准,保证接收后不以质量问题拒绝或延迟付款,本合同兼作车辆交付凭证。

乙方本页签名:________

丙方本页签名:________

第四条: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条件

1、在乙方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暂不办理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车辆归乙方占有使用并收益,但甲方保留处分权。乙方付清全部价款后,应自行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至乙方名下,并承担全部费用,甲方应给予协助配合。

2、甲方有权在乙方违反本合同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方式行使对车辆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第五条: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甲方向乙方交付车辆后,有乙方占有、使用车辆,由乙方自助经营收益,自负盈亏,自行承担车辆的行使、经营费用和风险。但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本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处分车辆。

第六条:分期付款期间的权利限制

在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乙方不得对占有使用的车辆进行产权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变卖、出租、抵押、质押、典当、赠与、继承、将其投资给第三者或做出其他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担保条款

丙方同意作为本合同乙方义务的担保人,自愿为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乙方的欠款本息、违约金、使用费和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并不限于调整费、诉讼费、律师费、催交费、收回、变卖、评估工程机械等费用)及乙方所应承担的全部义务。

丙方同意甲方有权直接向丙方主张前述担保债权,无论该债权是否另行设置有其他担保;丙方所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之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责任或法定责任发生之日起10年。

第八条:乙方预先放弃权利的特别约定

1、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占有使用车辆时,如发生乙方违反本协议情况时,甲方可以作为车俩的登记所有权人,取消乙方占有使用车辆的权利,行使车辆的全部所有权权能(包括自行收回车辆直接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乙方及第三方干涉,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不得采取阻止、报假案等方式对甲方提出阻扰;

2、甲方基于钱款约定收回车辆时,直接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对车辆采取所有权人享有的全部法律权利,乙方承诺:当发生甲方收回车辆之情形时,放弃因本合同约定而占有、使用车辆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包括收益或营运可得利益)。但因乙方不存在违约行为时甲方收回车辆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本页签名:________

丙方本页签名:________

第九条:各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乙方按约结清全部价款和其他费用后,有向乙方提供车辆有关手续,协助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义务。

2、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享有通过各种方式获取乙方本人及车辆位置、通讯、营运信息、位置信息的权利,并没有权为车辆加装卫星定位装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变更常住住址、通讯方式时,有在24小时内告知甲方的义务,否则视为乙方拆除定位装置。

3、乙方在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享有占有、使用车辆并从中收益的权利,在合同到期且足额付清车款时,承担过户、转移产权登记及费用的义务,否则视为乙方拆除定位装置。

4、乙方在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享有占有、使用车辆并从中收益的权利,在合同到期且足额付清车款时,承担过户、转移产权登记及费用的义务。

5、乙方承担占有、使用车辆期间的各项税、费及车辆行驶、运输风险,自负盈亏,且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6、乙方必须选任具备相应驾驶、运输资格的驾驶员操作车辆依法经营,如有违法、违约行为造成车辆被扣押、查封、罚款、发生事故或产生其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7、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按期参加车辆检验、进行维修保养,保障车辆安全运营状态的义务。

第十条:关于车辆保险费用交纳的特别约定

1、鉴于甲乙双方买卖车辆的价款在合同有效期内未全额支付,为保障甲方利益,降低乙方占有使用车辆期间可能给甲方造成的车辆价值灭失、减值风险或其他社会风险,乙方必须在占有使用车辆期间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如下互助,并将甲方列为投保人享受保险利益,如乙方存在欠款,出险后的理赔款项优先冲抵所欠甲方车款:

(1)、机动车损失保险;

(2)、第三者责任互助;

(3)、其他险种。

2、乙方在占有使用车辆进行营运活动中,可自愿参加或决定投保货物损失,旅客、乘坐险等保险险种,在出险后的理赔过程中需要以甲方名义出具相关手续的,甲方给予配合协助,但以甲方名义出具的理赔手续不作为甲方占有使用车辆的根据,不改变车辆由乙方占有使用的状态,所得理赔款优先冲抵所欠甲方车款,乙方不欠车款或已结清车款的所得理赔款归乙方。

3、如乙方未能如期参加本条第一款保险险种或到期后未按期续保,甲方有权选择代乙方办理缴纳并垫付前述保险费用,乙方应在甲方垫付保险费用后的最近一期车辆价款缴纳时间届满前,将甲方垫付的保险费用及每日万分之十的资金占用费随车款一并支付甲方,逾期按乙方未按期支付车款的违约责任处理。

乙方本页签名:________

丙方本页签名:________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存在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支付剩余欠款信息,乙方、丙方应按逾期所欠款项每日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但最低应承担叁万元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乙方、丙方承担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交通费等实现该债权的全部费用。

乙方本页签名:________

丙方本页签名:________

2、当乙方任一期应付车款发生逾期支付、未足额支付或乙方隐藏车辆、拆除卫星定位装置、对车辆进行处分等违约情况,且违约情形持续达二十天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自行直接收回车辆,并有权选择以下方式要求乙方和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提前全部履行合同,由乙方、丙方支付剩余全部欠款本息,支付甲方收回车辆费用20000元和30000元的违约金后,甲方将车辆及有关手续交还给乙方,由乙方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的转移手续。

(2)、提前解除合同,由乙方和丙方按照每天2000元的标准连带支付实际占用车辆期间的使用费,并同时支付违约金30000元,支付甲方自行收回车辆的费用20000元后,车辆收归甲方所有,甲方将乙方已付车款无息退还乙方。乙方已付车款可直接冲抵前述使用费、违约金和车辆收回费用之和,已付款不足清偿上述三项费用的,仍由乙方和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多余部分退还乙方。

3、提前解除合同,由甲方变卖车辆,(变卖价以评估为准或按折旧计算,前三个月折旧4.5%,前六个月折旧9%,第一年折旧18%。)变卖所得和乙方已付车款用于清偿乙方所欠全部车款,支付违约金30000元、收回车辆的费用20000元和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催缴费、变卖、评估等费用)。如果变卖所得、已付车款不足以偿还全部欠款、支付违约金和前述费用总和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和丙方继续追偿,超过的,甲方应将超过部分的款项无息退还乙方。

甲方依据前述第2、第3款的约定自行收回车辆解除合同的,车辆被收回的状态视为甲方已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4、甲方收回车辆时,可同时收回车辆附属或装载的其他物品。但乙方能够证明确属他人财产时,甲方可以退回,但由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二条:通讯送达地址确认

乙方、丙方确认,在合同执行中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联络通讯,甲方按照下列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发出相应通知或信函后,乙丙双方均可互相转达,向任一方发出均视为乙、丙方均已收到。且甲方一经发出,即视为乙丙方共同收悉。

乙方:________

电话: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

丙方:________

电话: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途径: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合同持有: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存档两份。

第十五条:有效期:本合同的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乙方支付全部价款并办理所有权登记转移之日止。

第十六条:注意内容

乙、丙特别陈述:确认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都经过各方充分协商,并保证理解了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对本合同黑体划线部分已特别注意,并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

出卖方(甲方):________

买受方(乙方):________

担保方(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

联络地址:________

分次付款合同篇5

出卖人:达州市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何东奇 (以下简称乙方)

今甲方(出卖人兼所有人)与乙方(买受人兼使用人)就汽车分期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的标的物为福特蒙迪欧车牌号:

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80000.00元整。乙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分期款3333.00元,

第二条

乙方自20xx年10月30日至20xx年10月30日止。每月30日前各支付。

第三条

乙方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凡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生效。

分次付款合同篇6

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合同作为维系经济运行纽带的作用更为突出。正确认定合同的效力,对于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当前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只有从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借鉴和吸收国外在合同效力方面的先进经验,对合同效力问题作出全面并且切合中国实际的判断,才可以既保护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西安铁路运输法院(xx)西铁民初字第30号(xx年10月14日)

【案情】

xx年10月,原告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简称西安铁路医院)与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拓能公司)签订了《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提供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模拟机、拓能公司逆向适形调强放疗系统及电动多叶光栅一套。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收到逆向适形调强放疗系统后向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支付140万元定金,其余款项以租金形式支付;租售期限xx年,第1年至第2年,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支付被告上海拓能公司设备利润的80%、第3年至第4年,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支付被告上海拓能公司设备利润的70%、第5年至第xx年,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支付被告上海拓能公司设备利润的50%,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年收入租金保底金额为95.6万元;因资质文件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问题,责任由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承担。 协议签订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积极准备履行合同的前期工作,并于xx年至xx年间向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支付了全部定金140万元。xx年3月,设备安装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才得知该设备的放疗系统主要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不得投入使用。xx年12月,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的生产厂商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承诺xx年下半年可获得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但截止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起诉时,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和生产厂商仍未提供该产品的资质文件。

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认为: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在设备安装后不能及时提供该设备的生产注册证书,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承诺的延缓期限内仍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资质文件,从而导致成套设备至今无法使用,合同无法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西安铁路医院为履行协议投资数百万元,协议签订4年多,从未治疗一例病人,损失巨大。

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西安铁路医院与被告上海拓能公司签订的《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并要求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80万元。 被告上海拓能公司认为:原告西安铁路医院与被告上海拓能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名为租售,实为合作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配送的加速器、模拟定位机、放疗系统(含电动光栅)都是合法厂商生产的产品。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自愿选定gk—2100直线加速器,该加速器是新产品,是原告自愿订立的合作协议,因此,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诉称到xx年才知道该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付款方式为租金,分十年还清。原、被告并未约定gk—2100电子直线加速器获得的许可证时间,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完成。因此,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并无违约。原告西安铁路医院选择gk—210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作临床试验是事实,双方进行合作也是事实,因此,双方订立协议书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由法院来确定,但缔约过错是双方的,原告西安铁路医院第二项请求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加速器、定位机、放疗系统是三个独立的系统,没有相互依赖性,除了加速器外,定位机、放疗系统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正在使用当中。

综上,合同约定了相应义务,但没有规定取得许可证的时间,如约定时间则收取的费用会发生变化。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

【审判】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提供该套设备主要放疗系统gk—210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造成该整套设备从安装调试完毕至今未治疗一例病人的事实,由于被告上海拓能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最终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对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双倍返还定金的问题。原、被告签订协议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为了履行合同,建设放疗室、培训人员,积极准备履行协议的前期工作。而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协议,给原告西安铁路医院造成了损失,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要求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80万元的诉请,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应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双倍返还定金247.2万元以及设备定金16.4万元。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被依法解除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应将三台设备,即 gk—210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一台、模拟机一台、拓能公司逆向适形调强放疗系统(wimrt)(x刀)及电动多叶光栅一套返还给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解除原告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与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的《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原告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双倍返还定金247.2万元以及设备定金16.4万元,两项合计263.6万元;原告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将该套设备gk—210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一台、模拟机一台、拓能公司逆向适形调强放疗系统(wimrt)(x刀)及电动多叶光栅一套返还给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评析】

买卖合同纠纷是审判实践中最基本、最典型、最常见的案件类型,也是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量最大的一类案件。如何正确认定买卖合同的效力,对处理这类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案中,在原告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与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的效力认定上存在较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协议中买卖的标的物没有取得生产注册证书,标的.物存在瑕疵,应当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虽然被告的违约行为使协议的最终目的不能实现,但并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该协议为有效合同。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其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特定条件或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任何一种情形,仅给合同相对人原告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不应轻易认定为无效。并且,本案的原、被告双方达成买卖的合意,买卖标的物为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模拟机、拓能公司逆向适形调强放疗系统及电动多叶光栅一套,双方对该套医用设备的价格、质量等有所约定,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虽然被告明知该套设备中的电子直线加速器缺少相应的生产注册证书,仍与原告签订买卖协议,其过错是明显的,但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无效没有必然的影响。同时,该买卖合同所涉及的买卖关系仅仅是一般性的经营范围,不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范国,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不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二、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符合有效合同的三个要件。

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没有对合同有效的要件做出统一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规定不仅是民事行为能够合法的一般准则,也同样适用于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所以,合同有效的条件也应当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只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的“不违反法律”在合同有效的认定中具体表现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原告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和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均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xx年10月,原告西安铁路医院与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双方自愿签订《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提供的型号为gk—210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一台、模拟机一台、拓能公司逆向适形调强放疗系统(wimrt)(x刀)及电动多叶光栅一套;并且被告上海拓能公司须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出具该套放疗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具代理授权证书、制造商is0900质量体系认证证明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安全质量许可证以及具有质量体系合格证书。被告上海拓能公司作为医疗器械的经销商明知gk—210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没有取得生产注册证书,而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签订《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其过错是明显的。但是,原告西安铁路医院与被告上海拓能公司签订《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签订的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

三、认定为有效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

首先,无效合同过多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也妨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对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交易规则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在我国已有的合同效力的规定中,许多规则不但没有起到鼓励交易的作用,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对交易活动起了限制作用,这在审判实践中使很多不应当被消灭的交易被归于无效。这种宽泛的无效合同制度,增加了财产的损失和浪费,因为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就要按照恢复原状的原则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互返还已经履行的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这种返还不但意味着订约目的不能实现,还会增加不必要的费用和损失。

其次,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要求减少无效合同,增加有效合同。据不完全统计,在现行合同法出台前,在审判实践中确认为无效合同的约占合同案件的半数以上,其中很多是有瑕疵可以挽救甚至是有效的合同。为了纠正这个偏差,在现行《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全国人****制工作委员会在下发的关于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说:“合同自愿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能任意以合同无效来解决纠纷。”无效合同过多,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确认一个有效合同无效,就是消灭了一桩交易,使当事人为订立、履行这个合同的努力变为徒劳,造成资源浪费,使社会交易成本增加,妨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明确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因为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可以是无效合同但也可以是可变更的合同,合同效力可追认的制度,合同内容欠缺的补救制度等。

再次,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立法精神已由权力扩张型思路向权力限缩型思路演变。我国现行的合同立法中坚持“尽量使合同得以生效”的基本精神,把合同的无效情形限制在较为狭窄的范围内。应当说,这一立法精神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发展与完善,交易活动日益丰富和多元,极大地刺激了人们对自由尤其是交易(合同)自由的渴求。这种要求体现在法律中即表现为国家对合同之行政干预的减轻和合同当事人自由权利的张扬。我国现行合同法顺应了社会的这一要求,在合同无效制度中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尊重个人自由意志的倾向:凡是无碍社会基本秩序、仅仅关涉双方利益的合同是否属于无效的问题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也完全由当事人自由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