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心得体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只有对自己的想法进行梳理,才可以写出优秀的心得体会,下面是淘范文网小编为您分享的旁听法庭庭审心得体会6篇,感谢您的参阅。
旁听法庭庭审心得体会篇1
扶沟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振、高同红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首先查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及代理人情况
?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水莲到庭没有。
: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吉凤春,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到庭没有
:到庭
?被告吴建波,男,汉族,1974年5月2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曲兴镇耿楼村5组69号,是否到庭
:未到庭
?被告孙国立,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袁坊乡付砦村4组,是否到庭
:未到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扶沟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高同林独任审判,由书记员
孙彦海出庭担任法庭记录。双方当事人如认为本案审判员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经批准。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
?交待当事人权利义务(略……),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简要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详见起诉状(略……)
?原告除诉状所诉事实及理由外还有无补充及变更
:有,违约金增加从2014年5月1日至清偿完毕止,违约金按月息2分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原告你是否听清楚
:听清了
?原告方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有,向法庭提交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一份,欠款明细一份。交强险保单一份,商业险保单一份,车辆安全互助凭证一份。
证明目的:(1)证明被告吴建波购买原告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号为豫am8897。(2)被告辆车首付车款为98000元,被告已将车款还清,下欠我公司替交的保险费为26622.59元(3)孙国立应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原告,你公司起诉的这辆车在哪个地方。
:由被告控制。
?你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有什么依据。
:根据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约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此规定因违约金过高,违背法律规定,我公司调整为按月息二分计算。
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辩论意见
:原告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布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意见
:支持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因被告未到庭,本庭不再组织调解。
现在宣布休庭,另行择日宣判。
当事人核对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按手印
旁听法庭庭审心得体会篇2
作为福州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很荣幸这次有机会去福州中级人民法院参加旁听,在我的心目中,法院是一个庄严与神圣的地方,令人心生敬畏,所以在参加旁听之前,心情难免忐忑不安,当进入法庭的时候,庄严肃静的氛围让我心生对法官们的敬畏,也让我心生对法律的无比的敬畏。
来到法庭,在这更显安静。靠近门口有几排座位,这是旁听者的座位,正对门口的是审判席,中间是审判员,审判员两边一名人民陪审员,另一名是代理审判员,在审判席正上方是我国国徽,我深知这代表着庄严,在这里我们必须保持安静。在审判席的左边是公诉人,右边是被公诉人,但是本次庭审,双方当事人均未出席,而是由律师经过特别授权作为代理人出席本次庭审。审判席的正前方是书记员,负责对案件的记录。
虽然开庭之前我们并不了解本次所审理案件的案情,但是通过双方代理人在法庭中的诉讼请求和陈述,我们了解到这是一个关于房产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原告从被告(房地产开发商)那里购买商业店铺用于出租盈利,签订买卖合同,并付清第一笔和第二笔房款,但是由于出租的经济效应不好等原因,对购买合同提出异议,认为购买合同的签订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购买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欠款共计950万元。但被告认为合同的签订是合法有效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让我感到诧异的是,本次开庭,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出庭,而是采用特别授权的方式,由律师代理,由此我不禁感叹,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真的举足轻重。在我的印象中,律师在法庭里总是唇枪舌剑,双方有激烈的交锋,但是这次的出庭旁听改变了我对律师的印象,双方律师成熟稳健,表述不急不躁,条理清晰,很有逻辑,完全颠覆了我印象中律师在法庭上争辩的不可开交的形象,让我顿时对律师这个行业心生尊敬之感
我这是第一次在中级法院旁听,我觉得担任本次审判的审判长的素质很高。首先我从审判长不慢不紧的语速感觉到了她的沉稳和丰富的审判经验;其次她对审判进程的掌握比较得手;再次,她归结案件“争点”和引导代理人陈述把握的也比较准。不像一些审判员凭借着自己的职务表现的很强势,像是在想通过这种途径来澄清些什么问题或向当事人传达这样的一个信息——不要失控,他们认为审判要按照法官的意志进行。而这位女法官却能以礼待人,温文尔雅。我们都能知道,作为民事庭的法官们,对他们素质的要求只有更高,这是职务的属性使然,因为他们所要审理的案件所涉及的领域基本专业性很强。并不是说要求他们对所以领域的知识都要有个了解,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但是,我觉得他们需要一种临场的接受能力和应变能力,能在案件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和庭上通过当事人对背景知识的介绍,快速的了解到相关的知识,并找到对本案审理有帮助的信息,以便划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界限来。在本案中,法官将争论的焦点归结为该买卖合同是否存在显失公平。
关于本案涉及到的房屋购买合同是否存在显失公平这一问题,双方当事人的律师也都通过大量的证据加以论述。
原告代理人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欠款950万元,原告认为该购买合同显失公平,认为是无效的,其理由有很多,第一,在签订购买合同时,被告处于优势地位,因为当时被告欠原告950万元货款,两年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讨以实现债权,但是
被告拒不偿还,因此,原告被迫购买被告房产,代理人拿出产权证作为证据,另外原告代理人拿出当时被告所写的欠条,也证实债权关系确实存在,被告的确欠原告欠款两年未偿还。第二,原告认为被告出售房产的价格远远高于当时的市场交易价格,高出当时平均房价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所以原告认为该购买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950万元,并撤销购买合同。
但是被告代理人认为该合同有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原告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认为撤销该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第一,被告代理人认为该高买合同不存在显失公平,因为原告是一个职业商人,曾签订过很多合同,具有丰富的商业经验,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原告当事人就应当预料到经济效益的风险,其损失与被告无关。第二,被告人代理人拿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说明当时全国重要城市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都存在上涨,所以被告当事人没有利用优势地位抬高房价出售给原告,从而双方不存在利益失衡。第三,被告人代理人拿出营业执照,证明被告的钢铁公司具有偿还能力,以证明虽然被告欠原告货款950万,但是原告并没有主张过实现其债权。因此,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是我第一次真切的领略到律师的风采,他们在法庭上的表现却都有可圈可点之处,透过他们所运用的辩论技巧体现出来。策略一是,充分发挥自己在专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优势,一般是反
旁听法庭庭审心得体会篇3
这个暑假我是留在学校集中实习的,在学院以及老师的安排下,我被安排到了湘潭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实习。刚开始我还是比较激动的,因为毕竟还是一个市级的国家机关单位,幻想着吃着泡面讨论着案子,然而真正来了之后,和我们想象的还是有一定差距的,我们一天除了做几个表格和整理一些票据外,也没有什么事情做,就在办公室看看课外书。虽然感觉自己没有事做,没有学到什么,但是其实在旁听他们在办公室里讨论一些案子的时候,还是能知道很多事情的,有助于了解公安机关办案的方式和方法。
在实习的这一个月来,我个人认为学得最多的还是周末支队领导带我们去旁听的传销案子。这个案子相对比较复杂,涉案金额很大(13亿,但银行流水65亿),涉案人员13个。从旁听中得知,伊思多尔公司只是这个组织(从检察院的指控来看)的一个分支机构。先不讨论这个组织或者公司是不是传销模式,在下面的为了方便书写,就用组织这个词来代替公司,组织是中性词,并不能说明它是传销组织。
首先,谈谈庭审模式的新颖性。这个案子是湘潭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开始我比较好奇,涉案金额这么大,案情这么复杂,为什么不是中院来审理这个案件,基层法院来审理这个案件合适吗?后来我查了一下关于中院管辖案件的相关法律规:
民诉: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 重大涉外案件
2)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诉: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 海关处理的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3)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诉: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关于本案传销,是一个刑事案件,审判长以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为由,所以湘潭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驳回了辩护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定程序。通过看法条解开了我的疑惑。
其次,就是庭审程序及辩护人纪律问题。庭审大体程序为:庭前准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这是法庭审理大的方向,但是在这些大的程序中还有很多细节程序。在本案中,第一,在质证环节,辩护人对程序问题对合议庭提出了异议——辩护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质证环节,公诉人举证完毕后,应该先由被告人质证,然后再由辩护人质证。而本庭认为证据数量多,为了方便和提高庭审效率,先由辩护人质证,再由被告人质证的程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第二,质证时,应按照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次序进行质证,而不是按照第三被告、第二被告、第一被告…….次序进行质证,辩护人认为本庭违反法定程序。辩护人在法庭中发表煽动性言论;辩护时不注意辩护语气;辩护时不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第三,关于基层人民法院新的模式的开展。关于基层人民法院3+4的审理模式(3个审判长、审判员,4个人民陪审员)。这种模式在基层人民法院运行,我第一次看到这种模式,是在岳塘区人民法院做导工作时,在立案庭报纸上看到的,开始我不太懂什么是3+4模式,后面请教了李庭长,对这个模式有了大概的了解。我开始认为这只是一种制度的设计,在实际中很难把其付诸于实践。因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少,案件数量多,为了提升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不会用7个人组成合议庭来审理一个案件,这样耗时又耗力。然而我的想法有一定的误区,比如这个伊思多尔公司传销案就是例证。让我真正见识到了基层法院的3+4审理模式,4个公诉人、13个被告人、19个辩护人,实为有些意外。其中一个北京的律师在庭审中也提出了在基层人民法院用这种模式审理案件也是第一次经历。
第四,关于本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大部分的辩护人是对被告人进行的无罪辩护,认为本案中的伊思多尔公司是正常的商业营销模式,不是所谓的控诉机关所指控的传销组织。关于传销罪的有关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 :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非法传销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和自己在庭审后的回忆,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简单概括如下:
1) 辩护人认为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和会计律师事务所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资格,相应数据明显有误,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理由:会计事务所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来进行鉴定,而是按照行业标准来进行的鉴定。鉴定人出庭给出的回应是,国家没有相关统一的规定。
2) 认为伊思多尔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可持续发展的,离开了云联惠这个电商平台之后,还是可以独立运行的。在这里,就我自己旁听时的理解,对伊思多尔公司经营模式进行简单的介绍:伊思多尔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28日,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雄超。据辩护人说:伊思多尔公司主要经营卖汽车、房屋和珠宝。伊思多尔公司通过云联惠电商平台进行积分制兑现。客户通过购买15万的汽车成为云联惠的会员,其实实际15万的车客户只需要付2万元的首付,6个月后提车。然后把2万元换成云联惠的库积分,经过六个月的滚利,会变成7200万恒积分(可以兑现72万元,恒积分可以兑现,而库积分是不可以兑现的)。也就是说客户只需要2万元首付,其后通过云联惠电商平台换积分的形式,通过6个月的滚利后,客户是有选择的:第一,客户可以直接提车。第二,客户可以将所得库积分转换成恒积分(恒积分是可以兑现的)。通过被告人陈述,他们是鼓励客户提车的,因为客户提车后会有后续的一些消费,比如汽车保养、汽车相关配套措施等一些消费(只是被告人陈述,具体不详)。公诉人的指控是被告人以诱骗和鼓励客户换成恒积分,骗取财物。以拉人头数,用后客户的钱去填补前客户的钱的一种传销模式。辩护人通过数学分析和计算,以及对伊思多尔公司经营模式的分析,认为其模式是可独立和可持续发展的,并不是公诉人所指控的客户之间是依赖关系,扯东补西。
3) 层级结构。辩护人认为传销组织的运营模式是上线发展下线,再由下线发展下线,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层级运营模式。而伊思多尔的运营模式是自下而上的,现有县级办事处,然后有市级代理,进而有省级代理,最后才有全国运营中心的建立(办事处-市级代理-省级代理-全国运营中心)。而传销模式必须是自上而下的,伊思多尔公司不符合传销组织结构。
4) 辩护人认为,伊思多尔有具体的业务经营,比如汽车、房产、珠宝经营。不存在空手套白狼。和一般的企业是一样的,所以不构成传销组织。
5) 伊思多尔是一个合法的企业法人,不是自然人。而传销组织犯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或者单位。所以伊思多尔不符合传销罪的构成要件。
6) 团队计酬。辩护人认为伊思多尔的奖励机制是和正常的公司奖励模式一样,不具有像传销组织的奖励模式(给推荐人以及上线进行奖励),而伊思多尔不是,只给推荐人进行奖励,和其上级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不符合传销奖励模式。
7) 伊思多尔公司被常德市政府招商引资,并届时举行了盛大的开业典礼,参会人员有中央及南海省干部等人员参与。所以辩护人认为伊思多尔公司是合法企业,不是传销组织。
8) 伊思多尔没有骗取客户的财务,每一次交易都是客户自愿交易,而不是诱骗、胁迫客户交易,所以骗取财物的指控不能成立。
9) 还有一些辩护人对其被告人进行的是有罪辩护,主要对其主从犯的认定问题进行辩护。其中有一个辩护人对其起诉书指控不明为由进行辩护,认为其被告人不是组织、领导传销的主犯。其中辩护人对关键作用和重要作用进行了区分,认为关键作用不等于重要作用。辩护人用了汽车的转向灯和安全带作了形象的比如,汽车的转向灯和安全带没有了,汽车同样可以正常行驶,而如果没有了发动机的话,那么汽车将是一块废铁。所以安全带和转向灯只是起的重要作用,发动机才是关键作用。根据法律规定,在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主犯认定中,必须是在传销活动中起关键作用而不是重要作用,所以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认为我的当事人有其重要的作用,而又指控本当事人为其主犯。所以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没有分清重要和关键的意思,重要不等于关键,所以我认为我的当事人应系其从犯,而不是主犯。
以上是基于我自己通过旁听进行的回忆,对所有辩护人的意见进行的一个总体的归纳和概括。
就辩护人意见来看,不无道理.如果仅从学理的角度来看待这个案子的话,我个人还是比较赞同辩护人的意见的,仅从传销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公司法人或者单位不能成为其犯罪主体。但作为打击传销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来说,应该构成传销罪的。现代社会发展很快,法律相对于社会来说具有相对的滞后性,作为法官,每一个案子在他自由裁量的范围内进行具有前瞻性的判决,还是很有必要的。所以,关于本案,我个人认为会作为传销罪进行定罪,将犯罪者绳子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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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法庭庭审心得体会篇4
在正式成为一名法院新干警前,法律对我而言一直停留在象牙塔时期民法老师常说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抽象概念上,也依稀记得当初在法理老师介绍下,信心满满地读了一下《西窗法语》,结果是晦涩难懂的法理让我不知所措,让我深深的感受到在知识的海洋面前永远学无止境。
这次作为一名新录用的法院工作人员,我怀着无限的憧憬和向往近距离地与法律接触,参加了平生的第一次法庭审判,当我踏入法庭的那一刻,首先映入眼帘的是整装待发的书记员正在严密地检查电脑设备和相关法律文件,远远的看去,书记员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让我意识到这是个庄严的场合,我下意识的将手机调整为静音,双眼轻轻的扫视四周找到合适的位置落座,静静地等待法官入场开庭。
没过几分钟,法院的法官笔直挺立的走了进来,与我之前想象中的有点不同,这次庭审只有一名法官出庭,采取了简易程序中的独任制法庭,虽然是一名年轻的女法官,但当她拿起法槌的那一刻,我仿佛看见一个久经沙场、叱咤风云的女将军在自己的主战场上挥斥方遒、指点江山,虽然是一名女子,在自己的主战场上也有一股不输男子的铁胆豪情——巾帼不让须眉。
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当中严格按照“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宣判(休庭)”的程序有条不紊的进行,做好举证认证的每一个环节,细节中彰显女法官独有的睿智和镇定,坐在台下的我,不自主地捕捉着法官的每一个动作,一言一行都彰显出执法如山、秉公办案的理念,谚语有云:法者,天下之程式,天下之仪表,女法官如同拿着一只大盾,保护两方,不让任何一方不公平的占据着优势,正大光明,一视同仁。
古语有云:有志者事竟成,破釜沉舟,百二秦关终属楚;苦心人天不负,卧薪尝胆,三千越甲可吞吴。作为一名新干警,我深深地认识到这才是我人生的另一个开端——由学生向社会人的转型,在这转型的过程当中,我还有很多知识要学,很多事要做,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法院工作人员,说过中国人要有中国梦、中国人要敢做梦,说不定看似不可能实现地梦想在未来某个时间就不经意地实现了,对于现在的我而言,选择砥砺前行,成为一名优秀的法院工作人员,是我的中国梦!
旁听法庭庭审心得体会篇5
为牢牢抓住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主旋律,引导未成年人学法、用法、守法,12月14日下午,滁州市法院与滁州团市委举办“刑事法庭进校园”活动,南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走进滁州学院,公开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下午2:30,由南谯法院刑庭法官孙倩倩、人民陪审员王余久、王海娜组成的合议庭在滁州学院大学生活动中心依法对被告人孙某危险驾驶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滁州学院一百多名学生旁听了庭审.庭审过程中,学生们专心致志地观摩庭审过程,认真观察庭审细节,并记录心得体会,庭审秩序井然.
庭审结束后,滁州中院和南谯法院的3名法官与滁州学院学生进行互动,同学们积极就法律方面问题向法官们提出内心疑问,法官们一一作出解答,现场气氛热烈.同学们纷纷表示,南谯法院这种用实际发生的案例作为素材的法制教育方式,将真实庭审搬进校园,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以案明法,极大地提高了大家学法的积极性,让大家更切身地体会到守法、用法的重要性,再一次增强了大家的法制观念.
旁听法庭庭审心得体会篇6
为增强学生法制意识,3月22日下午,向阳法院第20个公众开放日,迎来了立新教育集团明德校区四年一班全体学生走进法院进行社会实践,感受法治氛围,增强法治信仰。
我们一进门,都被眼前的“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几个大字所吸引,讲解员通过浅显易懂的语言为同学们讲解了这句话的意义,让同学们从小感受阳光、透明的法治氛围。
在讲解员的讲解下,同学们参观了诉讼服务大厅和刑事、民事、少年审判法庭,了解了法院的立案流程和审判流程。在刑事审判法庭前,同学们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肃穆,并开展模拟庭审,体验了法官、书记员、辩护人、公诉人等职业。我们了解了法官、检察官、书记员、法警、被告人等角色,以及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我们在每个角色的位置都坐了坐,体验了一把。当我坐在审判长的位置上时,法槌一敲,我感受到了审判长的威严;坐在书记员的位置时,我觉得做人要严谨,一丝不苟;坐在被告的位置,则感觉无地自容……
今天的参观,让我大开眼界,学习到很多相关法律知识。同时,我们也坚定了决心,立志要从自己做起,自强、自尊、自重、自爱,争当新时代遵纪守法的好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