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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合同购销合同篇1
供方:
需方: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七分公司签订地点:太原市金海洋会馆
签订时间:20xx年10月13日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供货时间及数量见附表一: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三、交货地点:需方指定施工地。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分阶段供应产品
四、运输费用负担: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
六、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分阶段供应预制井,供应完毕后需方付供方合同总货款的70%,待全部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九、供方应严格按需方要的产品、数量及时发货,供方接到需方供货通知2天需到货,如因供货不及时使需方停工,供方须按耽搁期限,每天1000元赔偿需方。
十、本合同如需变动或补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方能生效;
十一、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如供方所供产品因质量问题导致需方无法施工,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并给需方合同总价款的100%作为补偿。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需方所在地内江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十四、本合同需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
供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需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混凝土合同购销合同篇2
出卖人: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受人: 合同签订地点:
买受人: (章) 出卖人: (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供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供理人: 办公室电话: 办公室电话: 传真号: 传真号: 邮编: 邮编: 银行帐户: 银行帐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_)等有关规定,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预拌混凝土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
1. 买卖双方共同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标的及技术质量要求对送到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的产品、数量、质量及浇筑时间等进行验收,并在预拌混凝土送货单上签字确认。
2. 出卖人运到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买受人首先检测混凝土质量,如合格,保证自货物送达施工现场起1小时内卸货完毕,并在混凝土送货单上签收及加盖验收专用章;如有质量异常现象,买受人应即时通知出卖人确认核实后,买受人有权拒收并作退货处理,所退货物的货款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如买受人已收货,但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混凝土送货单上加盖验收专用章,如超过2个小时,则视同买受人对此部分的数量以及质量没有任何何异议,预拌混凝土送达施工现场,若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超过1个小时,无论是否卸货完毕,买受人均须在预拌混凝土送货单上签收并对所签收的混凝土的质量负责,出卖人有权处置本车混凝土。
3. 买受人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时,应在发现之时起24小时内书面通知出卖人,进行核实,如有争议,应由买受人首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可会同出卖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可会同出卖人、工程监理、政府主管质量监督部门共同分析确认发生质量异常原因,经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确认,属于买受人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等原因,其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属于出卖人出厂产品质量的原因,其造成买受人直接经济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4. 买受人如认为出卖人供货到现场浇筑的预拌混凝土的数量出现与交付验收混凝土送货单的数量有差异时,应当在收货后12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异议,并根据《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_)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混凝土货款于10日内付清。买受人未收货后12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异议,应视为买受人对送货数量无异议。
5. 非因出卖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因施工现场位置而导致供货过程中发生的交通、环保,环卫以及相领关系等事宜致使供货受阻,买受人应负责安排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条 货款结算及支付
1. 买卖双方约定,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买受人现场签收的预拌混凝土送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办理货款结算。
2.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因非出卖人原因中途停工,导致买受人停止使用出卖人的预拌混凝土时,买受人应自停工之日起1个月内付清未结货款。
3. 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给付货款,出卖人可在书面通知买受人5日后,暂停供应预拌混凝土。
第三条 合同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买受人:
1. 根据施工工程进度需要,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传真或其它有效方式向出卖人提供所需预拌混凝土的标记、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混凝土浇筑方式,并就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交底,以保证出卖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供货。上述计划给买卖双方确认后,如买受人不能按时接收货物,应提前12小时通知出卖人,并再次书面确认接收时间。
2. 应保证现场场地平整、坚实、畅通、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及泵车的安全作业环境。出卖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送货到施工现场后,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车辆及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以及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
3. 负责提供现场作业用水及照明环境,由于预拌混凝土运输,泵送及浇筑等原因所引起的扰民或民拢问题,由买受人负责协调解决。
4. 预拌混凝土运送到买受人的施工现场后,买受人授权的施工现场验收应在混凝土送货单上签字及加盖验收专用章;作为预拌混凝土接受及所有权转移的依据。买受人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后,履行合
同甘共苦之前及时将验收人员的名单,验收人员的签字以及验收专用章的印模书面通知出卖人。验收人员有变更的、买受人应提前7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若买受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则预拌混凝土送货单签收人即为买受人指派的合同货物签收人。
5. 按照国家及天津市和设计部门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自行添加水、添加剂等材料,由此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买受人负责。
6. 对预拌混凝土浇筑后及时采取养护措施,混凝土浇筑后达到一定强度,方可拆模,拆模应在混凝土上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受损坏、冬季施工和特殊降温过程应根据强度发展情况据实确定,底模拆除应根据结构类型、跨度和同条件试块强度,严格按规范执行。承担由于对施工浇筑过程中混凝土的跑模,涨模或多要造成的损失。
出卖人:
1. 根据本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严格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_)的要求向买受人提供合格的预拌混凝土。
2. 供货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同时进行技术交底,以保证预拌混凝土供应的顺利进行。 3. 出卖人运送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必须服从买受人负责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积极配合买受人,提供优质服务。
4. 严格按照经买卖双方确认的预拌混凝土浇筑计划,保质、保量、按时供应预拌混凝土。如因设备临时故障或不能克服的其它原因造成的不能按时、按量供货,应及时通知买受人,并与买受人重新确定供货时间。
5. 接到买受人提出的应预拌混凝土数量及表现质量的书面异议后,应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至第三款解决。
6. 浇筑混凝土后,向买受人提供与预拌混凝土相关的技术质量资料。
第四条 合同履行地及履行方式
1. 以项目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 出卖人负责合同标的物的运输,运输终止地为买受人施工现场地面,以上运输不包括将标的物由地面向工作面的运送。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出卖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担其违约责任(出卖人行使抗辨权维护正当权益或遇不可抗力因素的除外)。
2. 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担其违约责任(买受人行使抗辩权维护正当权益或遇不可抗力因素的除外)。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其限给付货款,视为违约,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按照延期付款总额,以日0.01%的比例来计算,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1. 由于国家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买卖双方之外原因导致预拌混凝土停止供应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十日内用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另一方不同意变更、解除或不予以答复的视为未变更、解除,但依据合同一方享有解除权的除外。
2. 买卖双方连续发生多笔买卖业务的,除买受人向出卖人以书面方式明确指示并得到出卖人的同意外,买受人所支付的货款均按照先结旧帐再结新帐的原则结算。
3. 有关本合同的传真,函件、已签收的预拌混凝土送货单及其对账单均为本合组成部分。
甲方:乙方:日期:
混凝土合同购销合同篇3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相关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采购的物品内容和商定价格:附后
第二条 质量技术标准
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标准。乙方供货时同时提供该货物的质量保证书给甲方。
第三条 交付和验收:
1、供货时间为: 年月起至年月止。
2、交货地点为:长兴许家桥三期工程
3、运输方式和费用:运输方式为货车运输,运输、装卸费用由乙方承担。
4、运输途耗处理:运输途耗由乙方负责,途耗费用由乙方承担。
5、验收标准、方法:
一、供货时甲方以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保证书为验收依据,并签认供货数量,货物质量认定以乙方货到工地7天内甲方送当地法定部门检测报告为准。如检测后发现质量不合格,甲方应在收到检测报告24小时内通知乙方,乙方负责退回并48小时内供应合格产品。
二、甲方在收货时对产品外观、质量如有疑问,可向国家质量检测部
门送样复检,取样时必须通知乙方人员在场。检验合格时,检验费用由需方负担;检验不合格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 价格及货款的结算
1、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
注: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2)、按需方实际接收数量进行结算。
2、 结算方式货款:255元/立方此价格已含运输费、装卸费等一切费用。每月底结账,双方签字确认后结账单各执一份。到次月20日支付到已供货款的70%。供货接收三个月后付至总量的85%;余款到 年 日付清。逾期支付货款的,按欠款的每
天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违约金,结算超过合同价的5%。付款时甲方需电汇或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开户银行:长兴合作银行李家巷支行,账号:201000094956103,乙方需提供等额有效发票。
3、 结算依据:采购合同,项目指定签收人员 验收单其他人签收无效,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货到甲方合同所在工地后,如因为甲方其他外在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交货一切经济损失应为甲方全部负责,并由甲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指定的规格,要求的时间提供货源,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所交货物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由乙方负责包换货退货,并自行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4、如甲方要求包装,则乙方将产品连同包装托板一起运至甲方工地,甲方负责保存托板并交换乙方,如有遗失,甲方按每个人托板人民币60元赔偿乙方。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当地政府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中心进行仲裁检验,双方应服从该仲裁检验的结论,仲裁检验费用由负责任方承担。
2、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诚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
1、甲方指定代表人(待定) 为本合同工程的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并指定(待定) 为供货数量与支付货款的最终确认人。甲方以书面、传真形式通知乙方所需采购的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等,乙方应当按甲方通知,要求在72小时将所需材料供应至指定地点。甲方其他人员除书面授权外,无权行使本合同下甲方权利。
2、乙方指定 付六宝与甲方结算并收款,其他人员签收无效,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一式三份乙方一份,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需方单位(甲方) 供方单位(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签约地址: 签约时间:年月日
混凝土合同购销合同篇4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原则基础上,就混凝土外加剂买卖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1.1 乙方所供应的 泵送剂生产的泵送剂
1.2 合同单价为 含税单价,且该单价包含运费在内。结算以实际供货数量计算 第二条 产品执行标准、质量要求
2.1 乙方供应的 型号 缓凝高泵送剂,其品质、性能指标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之相应要求,甲方将根据《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或其它泵送剂相关条款对乙方供应的产品进行验收。
第三条 检验验收
3.1 甲方委托 负责对乙方的结算、现场供货清单的签认及协调等事项,乙方委托 作为现场代表负责签认供货清单、办理结算等事项。
3.2 乙方须提供上述材料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3 数量以在甲方现场过磅结果为准,合理磅差在3范围内。如超出上述的误差范围,双方任何一方对过磅数量有异议,可到第三方磅站复检(第三方磅站须具备国家计量检定有效合格证),复检费用及磅差由误差造成方承担。在数量复核期间,不影响混凝土外加剂正常供应工作。
第四条 计划、供货时间、交货地点
4.1 甲方提前一天向乙方提出上述材料的供货计划,乙方街道通知后需准时供应。
4.2 交货地点及方式
4.3 包装物回收:甲方工地配合乙方回收外加剂的包装桶。甲方用完后按时通知乙方回收包装桶,乙方接到通知后一周内予以回收。
4.4 运输及费用:运输、装车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结算方式、款项支付
5.1 结算:以现场代表签认的送货单为依据,每批送货后,核对送货单数量,核对完毕,签认结算清单。
5.2 支付
5.
2.1每月____日结算。
5.
2.2乙方须遵守国家财务管理规定。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在合同执行工程中,甲方对乙方的供货通知以电话通知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月供应计划内,进货通知须提前一天。如乙方不能按甲方通知规定时间内交货(不可抗力原因除外),造成外加剂供应延误,每拖延一天扣除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超过三天追究供应不及时而导致的现场损失。
6.2 乙方如提供产品不合格,甲方有权退货,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对甲方认为不合格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再次抽样检验,送交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中心,该检验结果是最终的。如确属不合格产品,乙方应该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且甲方有权终止该合同。如属合格产品,甲方应承担检验费及乙方由于退货而发生的运费。
6.3 由于乙方供应上述材料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返工、停工等损失或信誉影响,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并解除本合同,由于乙方不能及时供货或由于某种原因不具备供货能力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4 在甲方施工期间,乙方必须保证上述材料的连续供应。必须保证材料质量符合本合同要求。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待料,影响总体工程进度,乙方须负责任。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甲方更换供应厂商,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
7.1 乙方司机须持上岗证,禁止酒后,疲劳驾驶,乙方人员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后应服从甲方管理和遵守甲方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7.2 乙方运输车辆进入甲方现场,必须服从甲方及甲方业主的场内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违犯规章制度将予以处理,服从甲方及甲方业主的现场管理人员统一指挥、调度,对现场的电缆、电杆及其他建筑物和人员应予以避让,一旦撞坏、撞伤乙方须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负责进入甲方现场的人员及车辆的安全责任,如乙方人员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后不服从甲方管理和遵守甲方现场安全制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将由乙方赔偿。
7.3 乙方车辆在甲方现场内,须限速行驶,不允许携带有毒,危险品。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诸如战争、水灾、台风、地震、罢工、或其它公认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8.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8.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0天以上,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请____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裁决是终身性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本合同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0.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0.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或遵照《民法典》规定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混凝土合同购销合同篇5
供方:
二、交货方式、时间:需方提前两天电话或传真通知供方送货型号、数量,双方协商一致后供方及时送货到达目的地。
三、收货单位: 四、到货地点: 五、验收方式及异议期限:货到工地验收为准,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无条件退货,并补偿需方延误工期损失。
六、运输方式及费用:需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场地必须道路通畅:供方汽运到需方工地,卸货到需方指定地点,运费及装卸费由供方支付。 七、结算办法:现金/转账 。 八、产品质量标准:按国际gb/t11968-20xx标准。产品允许有3%的破碎率。除此以外的产品外观尺寸长偏差为长±4宽±2高±2;缺棱、掉角的最大长度70mm,最大深度20mm,大于以上尺寸缺棱掉角个数不多于1个。 九、合同的修订: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需要变更、补充的,应提前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补充。变更、补充的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十、违约条款:货到工地需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供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总
额的百分之三十,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装车、运输、卸车费用;由需方原因错发到货地点、品种、规格,由需方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费用。供方若不能按规定的时间送货到工地或出现质量问题,供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供需双方有权在合同履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提供担保的,应另具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三、特殊规格每立方加价十元结算。
十四、人为无法改变的情况,如自然灾害等等造成损失,双方无责任。 十五、因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或其它成本因素的影响,造成加气块成品成本变动时,在供需方协商的基础上可对该产品的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十六、本合同一式三份,供方、需方、业务员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货、款两清后终止。
供 方:需方: 地 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项目经理: 电 话: 帐 号 开 户 行: 户 名: 日 期: